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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57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孔令信
被告
吳丕雄
訴訟代理人
周奕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4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44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18日7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1588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左營區桃子園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先鋒路交岔路口時欲右轉彎,然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距,適有伊駕駛車牌號碼0000-K2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亦沿桃子園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同路口右轉彎,2車因此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致系爭汽車損害,伊已支出系爭汽車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0,020元、車輛修理期間租賃代步車費用8,140元、搭車往返修車廠及租車站之交通費283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4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系爭事故伊應負全責,同意給付系爭汽車修繕費20,020元,但原告主張租車費用、搭車往返修車廠及租車站之交通費並無必要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案發現場及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表、電子發票證明聯、結帳試算單、汽車出租單、計程車車資證明單、行程電子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4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可採。

㈡原告因系爭事故得請求被告賠償範圍及數額:

⒈系爭汽車維修費用: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致系爭汽車毀損支出維修費用20,020元,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2頁),自可認定。

⒉車輛維修期間租車費用: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汽車所有人,系爭汽車送修期間其無法使用系爭汽車而受有租車8,140元之損害,業據提出汽車出租單為證(本院卷第43頁),其租車時間係自114年7月21日9時30分至114年7月25日14時52分,核與加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函復系爭汽車114年7月21日進廠維修至114年7月25日維修完成之情形相符(本院卷第71頁),足認在系爭汽車維修期間原告受有不能使用系爭汽車之損害而需另行支出租車費用8,140元,原告此部分請求,核屬有據。

⒊搭車往返修車廠及租車站之交通費:原告主張其因系爭汽車毀損將系爭汽車送修後於114年7月21日自修車廠搭車至租車站租用代步車支出計程車費155元、114年7月25日至租車站還車後搭車至修車廠取回系爭汽車支出計程車費128元,業據提出計程車車資證明單、行程電子明細為證(本院卷第45至47頁),核其單據上之乘車日期、來回地點均與原告所述大致相符,原告主張此部分亦為系爭事故肇致系爭汽車毀損而受之損害,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443元及自114年10月2日(本院卷第5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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