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939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訴訟代理人
- 王璽睿
- 訴訟代理人
- 林博源
- 被告
- 劉軒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648元,及其中新臺幣49,354元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6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