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354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德龍
- 被告
- 美玲越南小吃即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計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 1 4,715元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0日止,按左列利率10% 自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 2 89,597元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0日止,按左列利率10% 自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 合計 94,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