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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5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黃婷
被告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立於臺北市大同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6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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