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92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世仁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鑫日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英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原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1,781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頁),惟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1,781元,並於上開筆錄上簽名確認無誤(本院卷第84頁)。準此,本院依上開變更後訴之聲明所為之判決,判決主文並無任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可言,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