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995號
- 原 告
-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賴勇宗
- 被 告
-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41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4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