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建小字第7號
- 原 告
- 鋐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振華
- 訴訟代理人
- 周雅玲律師
- 被 告
- 安禾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61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9,6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兩造於民國110年9月2日就安禾建設潮州案(榮田段)-淋浴拉門工程簽訂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承攬(含稅)總價新臺幣(下同)55萬489元,嗣追加至59萬6,130元,原告依約完成承攬工作,被告並於113年2月19日取得建照,被告已分別於113年4月19日、113年5月13日給付工程款31萬8,127元、21萬8,389元,合計53萬6,516元,惟尚積欠工程款5萬9,614元未給付,故原告爰依工程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