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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建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游芯瑜
  • 法定代理人
    楊秀珠

  • 上訴人
    金大方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建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大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珠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呂宜桓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鉅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4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8,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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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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