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建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游芯瑜
- 法定代理人楊秀珠
- 上訴人金大方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建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大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珠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呂宜桓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鉅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4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8,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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