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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0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東旺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敦仁
被告
彭薇寧即晨恩化妝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立登記地及住所地均為高雄市左營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基本資料、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13至15頁)在卷可稽,又原告起訴係依票據之法律關係,票據付款地為高雄市楠梓區,有該票據、退票理由單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0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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