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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09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游芯瑜

上訴人
即原告
皇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彩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張雅惠間

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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