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232號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甘昊文
- 被告
- 三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佳諾
- 被告
- 王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9,164元。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9,380,000元,及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539,101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252元,扣除前所繳299,164元,尚應補繳8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29,380,000 29,380,000元 2 利息 29,380,000 114/1/15 114/4/14 (90/365) 16% 1,159,101元 小計 30,539,1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