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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2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鄭宇鈜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被告
三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佳諾
被告
王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9,164元。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9,380,000元,及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539,101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252元,扣除前所繳299,164元,尚應補繳8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29,380,000     29,380,000元 2 利息 29,380,000 114/1/15 114/4/14 (90/365) 16% 1,159,101元 小計       30,539,1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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