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28號
- 原告
- 藏寶盒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資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柏銓間請求給付酬勞及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陳報本件品牌行銷合約之契約當事人係「我愛夏天餐酒館」或是「蘇柏銓」?如原告主張簽約人係「我愛夏天餐酒館」,而欲以「我愛夏天餐酒館」為起訴對象,原告應具狀更正被告,並提出「我愛夏天餐酒館」之工商登記資料或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簡字第1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柏銓間請求給付酬勞及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陳報本件品牌行銷合約之契約當事人係「我愛夏天餐酒館」或是「蘇柏銓」?如原告主張簽約人係「我愛夏天餐酒館」,而欲以「我愛夏天餐酒館」為起訴對象,原告應具狀更正被告,並提出「我愛夏天餐酒館」之工商登記資料或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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