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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28號

給付酬勞及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游芯瑜

原告
藏寶盒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柏銓間請求給付酬勞及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陳報本件品牌行銷合約之契約當事人係「我愛夏天餐酒館」或是「蘇柏銓」?如原告主張簽約人係「我愛夏天餐酒館」,而欲以「我愛夏天餐酒館」為起訴對象,原告應具狀更正被告,並提出「我愛夏天餐酒館」之工商登記資料或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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