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鄭峻明
- 當事人陳博鈞、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陳博鈞 被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民族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裁定,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3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繳費查詢紀錄在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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