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340號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告
-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豐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許書文
- 被告
- 陳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及自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38,926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扣除前所繳29,580元,尚應補繳46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2,400,000 2,400,000元 2 利息 2,400,000 114/4/5 114/5/11 (37/365) 16% 38,926元 小計 2,438,9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