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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鄭峻明

  • 原告
    羅佩秦張雅荃
  • 被告
    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1361號 原 告 羅佩秦 張雅荃 被 告 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惠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違反獎金發放承諾,損害原告及眾多傳銷商權益。蓋被告公司於110年12月至112年5月31日間,在報備公平交易委員會之 舊制度獎金回饋方案及官方網站公告,獎金發放比例為1:0.7,然而暗中導入「k值」,將「k值」乘以0.7比例,作為 實際獎金發放依據,被告公司所為違反民法第72條規定而無效,且亦違反同法第148條規定,依同法第184條、第195條 侵權行為規定,及同法第226條、第227-1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擇一判決被告公司及負責人鄭惠元連帶賠償原告2 人之損害,另賠償慰撫金。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羅佩秦新台幣(下同)7萬0,415元、原告張雅荃6,695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羅佩秦慰撫金1萬6,445元、原告張雅荃慰撫金1萬6,445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被告公司獎金發放比為推薦獎金23.92%+對碰獎 金14.07%+層碰獎金6.85%+安置獎金14.07%,並無原告所主 張「明確承諾獎金發放比例為1:0.7」之情形,是原告所訴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公司獎金發放比例應為1:0.7,然而暗中導入「k值」,但不僅就1:0.7之獎金發放比例未提出證明,亦 無法說明何謂具體之「k值」,更遑論無法證明有「k值」之存在,且就其等請求賠償之損害金額亦無法說明如何算出(其等雖陳稱在本院113年度雄簡字第937號案之第317至319頁有提出計算式,但經調閱該卷核閱,上開原告所指之計算式,僅係自行製作之表格,並未詳細說明如何算得,及依據何正確資料算得,且在計算式中亦未見原告請求之損害金額),則依上開規定之舉證原則所示,當難認原告受有其等主張之損害,其等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當屬無據,另原告既無法證明有損害,即無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之可言,其等慰撫金之請求,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再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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