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3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鄭峻明

上訴人
即原告
羅佩秦

張雅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鄭惠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主張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如附表「應付金額」欄所示,應繳納之上訴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各為新台幣2,2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應付金額 第二審裁判費  1 羅佩秦 8萬6,860元 (計算式:70,415+16,445=86,860) 2,250元  2 張雅荃 2萬3,140元 (計算式:6,695+16,445=23,140) 2,25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