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5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晴 住○○市○○區○○○路○段000號四 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維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59,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簡字第155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維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59,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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