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592號
- 原告
- 李昱萱
- 被告
- 羅勝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1萬元拒不清償,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11萬元及其利息。本件被告住所設籍於屏東縣屏東市,並非本院轄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