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5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容

原告
李昱萱
被告
羅勝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1萬元拒不清償,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11萬元及其利息。本件被告住所設籍於屏東縣屏東市,並非本院轄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