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804號
- 原告
-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玲偉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惠
- 被告
- 布傑斯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韋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業已於同年7月1日送達原告,但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卷第69、75至85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