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9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秀珠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簡字第19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秀珠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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