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157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任楷崴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鑫屋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宜庭
- 訴訟代理人
- 簡瑞元
- 張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屋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