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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157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黃宣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任楷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鑫屋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庭
訴訟代理人
簡瑞元
張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屋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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