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2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張茹棻
- 當事人陳博鈞、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326號 原 告 陳博鈞 被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吳振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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