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2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船舶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韓碧祥、盧嘉銘
- 原告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448號 原 告 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被 告 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嘉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船舶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2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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