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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513號

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蘇琮皓
被告
宇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茹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委託其安裝太陽能板,約定一千瓦新臺幣(下同)450元。原告於113年3月19日開始作業,至同年4月1日止,已安裝完畢684.72千瓦,金額共計308,124元,屢經催討未果,爰依承攬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名片、調解紀錄、LINE對話紀錄為證,而被告對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末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並應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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