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信用卡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黃宣撫
- 當事人廖珮妤、星展、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8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珮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信用卡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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