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張茹棻
- 當事人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沐宏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訴訟代理人 劉佳惠 被 告 沐宏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䊅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宏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72,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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