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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18號

請求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訴訟代理人
劉佳惠
被告
沐宏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䊅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宏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72,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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