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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1號

除去妨害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呂秀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除去妨害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姓名,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移除設置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騎樓之障礙物(即店名為「鄉村冬粉鴨」之相關廚具設備等),以供行人通行,該騎樓不得再行設置任何障礙物或為商業活動。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所占用騎樓之面積、公告現值或客觀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被告占用騎樓之面積、被占用部分之客觀價額,併提出系爭房屋(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坐落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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