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鄭峻明
- 當事人陳博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陳博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0萬2,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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