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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83號

返還退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石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退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健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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