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張浩銘
- 當事人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豐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君、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豐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原 告 陳麗君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601號裁定之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裁定金額逾新 臺幣(下同)84萬元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裁定金額扣除原告主張尚欠金額84萬元即156萬 元(計算式:240萬元-84萬元=156萬元)及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前 1日止之利息,核定為159萬4,8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裁定金額 (新臺幣) 1 112年11月1日 114年4月5日 756萬元 240萬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6萬元 1 利息 156萬元 114年4月5日 114年5月25日 (51/365) 16% 3萬4,875.62元 小計 3萬4,875.62元 合計 159萬4,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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