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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張浩銘

  • 當事人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豐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君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豐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原 告 陳麗君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601號裁定之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裁定金額逾新 臺幣(下同)84萬元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裁定金額扣除原告主張尚欠金額84萬元即156萬 元(計算式:240萬元-84萬元=156萬元)及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前 1日止之利息,核定為159萬4,8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裁定金額 (新臺幣) 1 112年11月1日 114年4月5日 756萬元 240萬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6萬元 1 利息 156萬元 114年4月5日 114年5月25日 (51/365) 16% 3萬4,875.62元 小計 3萬4,875.62元 合計 159萬4,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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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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