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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許金頤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地方飯店三多館(好地方三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8萬0,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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