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鄭峻明
- 當事人許金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許金頤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地方飯店三多館(好地方三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8萬0,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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