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26號
- 原告
- 達觀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昭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7258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5月12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