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49號
- 原告
-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謝怡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桓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政榕企業行即張政龍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