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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63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鄭宇鈜

原告
鄭傑中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理由欄二所列各款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備程式;而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修繕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21樓之6房屋(下稱甲房屋)浴室漏水,暨正下方原告所有同棟20樓之6房屋(下稱乙房屋)天花板層板受損部分,就下列事項認有補正必要:

㈠甲乙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乙房屋平面圖,並於其上標註漏水位置。

㈢承上,應擇何種工法修復甲房屋至不漏水狀態?及以該特定工法修復所需費用若干(應補正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估價單)?

三、上開欠缺均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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