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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09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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