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09號
- 原告
-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補字第150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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