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張浩銘
- 當事人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09號 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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