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鄭宇鈜
  • 法定代理人
    黎恩菲

  • 當事人
    蕭士軒飛瑪文化教育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38號 原 告 蕭士軒 被 告 飛瑪文化教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恩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 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日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本息,依前揭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657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再加計聲明第2項請求 被告給付本金130,482元及違約金4,744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5,883元(計算式:200,657+130,482+4,744=335,88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繳4,1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賴怡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200,000 200,000元 2 利息 200,000 114/4/1 114/4/30 (30/365) 4% 657元 小計 200,657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