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62號
- 原告
-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滄億
- 被告
- 日光島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光島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8128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5月2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336,537元(含本金4,328,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53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278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1,7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