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97號
- 原告
- 龔毓堯
- 被告
- 金富陞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隆
- 被告
- 陳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113年7月21日起至本案結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24日止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103,8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仍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