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661號
- 原告
- 許恩得
- 法定代理人
- 李紹榕
- 被告
-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朝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400元,及其中59,800元自113年9月6日起,其中28,600元自113年11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1日止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95,03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