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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711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茹棻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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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宜庭
被 告
蔡文賢
任楷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賢等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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