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
- 原告
- 朱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雅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珷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珷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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