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755號
- 原告
- 范鈞皓
- 被告
- 公道徵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47萬元,及其中27萬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20萬元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10日止(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47萬5,2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