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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周子宸
  • 法定代理人
    曾昱豪

  • 原告
    尚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818號 原 告 尚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天發工程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書 記 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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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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