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周子宸
- 法定代理人曾昱豪
- 原告尚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818號 原 告 尚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天發工程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書 記 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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