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張浩銘
- 當事人陳博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53號 原 告 陳博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2,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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