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王倩雯、王國財
- 當事人美方總成國際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040號 原 告 美方總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倩雯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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