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060號
- 原 告
- 彙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吳罔專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補字第206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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