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1號
- 原告
-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青枬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潤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補字第21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潤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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