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10號
- 原告
- 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碧祥
- 被告
- 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嘉銘
一、原告因給付船舶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35,773元,應繳裁判費13,6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