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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劉易鑫
被告
姜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9,414元,及如附表所示起算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3,5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小數位捨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99,414     99,414元 2 利息  99,414  114/6/7  114/9/7  (93/365) 14.6% 3,698元 3 利息  99,414  114/9/8  114/9/17  (10/365) 14.965% 407元 小計       103,5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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