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黃宣撫
- 當事人創立方新創有限公司、讚鎰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20號 原 告 創立方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被 告 讚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靖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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